青训营(八):从事二十余载破产案件的办案历程与心得体会
2019年10月25日,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本年度第八次青年律师培训专题讲座。本所合伙人、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郝建礼律师作了题目为“从事二十余载破产案件的办案历程与心得体会”的专题讲座,30余名执业三年以下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
△培训现场图
郝律师以最近在破产领域广为传阅的一篇文章(“一个‘破产’女律师的独白”)抛砖引玉,结合其从业二十余载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及心得体会,从破产案件的基本流程、我国破产法的变迁史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特征、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等四个方面,幽默风趣地向大家分享了破产案件的实体与程序,经验与体会。
△德恒郑州合伙人、破产专委会副主任 郝建礼
| 一、破产案件的基本流程
以图文的形式详细介绍了破产案件的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等基本流程。
| 二、我国破产法的变迁史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我国破产法的变迁史
如果套用足球术语,破产“逆袭”的编年史,可以分为如下若干个阶段:从禁赛到复出,从复出到进入大名单,从进入大名单到替补,从替补到首发,从首发到核心,从核心到巨星。
第一阶段:1949年破产法被“禁赛”;
第二阶段:1978年破产法解禁 ;
第三阶段:1986年破产法进入“大名单”;
第四阶段:1994年政策性破产让破产法成为“替补”;
第五阶段:2006年从替补到首发。
(二)我国破产法相关事记及司法解释
1、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座谈会。先后发布了《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强调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等规范文件,并开通破产重整信息网。
2、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3、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召开“执转破”工作推进会;发布《201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其中提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解释》和《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19年,成立北京、上海和深圳破产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浙江温州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召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 三、破产案件的基本特征
(一)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长;
(二)参与人员众多;
(三)多数为跨地区办案;
(四)管理人报酬虽显“丰厚”但回款较慢;
(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六)维稳涉众因素众多等。
| 四、办理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
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务必坚定执着、依法依规、专业发展、勇于担当。
最后,郝律师以“现实很残酷,未来很美好”、“成就自己,做最好的自己”、“路慢慢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激励年轻律师,并对青年律师寄予了厚望:愿每位青年律师在执业征程中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体现,拥有一份真正属于自己的海阔天空。